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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辩护律师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形成损失的,用

作者:律师咨询发布时间:2019-05-07 09:21

近年来,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案件日渐增加,但是,因我国在立法、司法等活动中给予了劳动者更大的倾斜性维护和人文关心(以《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例,在第七章的法律义务中,该章节共计16条,其中有13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的归责条款,仅有1条对劳动者停止了明白归责),致运用人单位的诉请结果常常不尽人意。在此,笔者发表下述鄙见,以期能在合法、合标准围内维护用人单位的合理权益。
 
 
 
一、明白该类案件的案由性质,是合法维护用人单位合理权益的敲门砖。
 
 
 
 
 
 
 
理论中,有观念以为,假如劳动者在实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直接形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假如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职务侵权行为对外承当赔偿义务后,向劳动者追偿的,则应当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审理。也有观念以为,应不辨别状况,只需是劳动者在实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用人单位损失的,都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笔者以为,依据《中华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关于该法适用范围的规则,其中第二项明白了“因订立、实行、变卦、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作的争议”适用本法,鉴于损伤赔偿的事实发作在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即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念。
 
 
 
二、什么状况下用人单位能够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且看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则:
 
 
 
 
 
 
 
1.依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则“劳动者违背本法规则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义务”;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则“劳动者违背本法规则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义务或者竞业,给用人单位形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义务”;
 
 
 
3.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则》第十六条规则“因劳动者自己缘由给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照劳动合同的商定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局部不得超越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局部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规范,则按最低工资规范支付”;
 
 
 
4.依据《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则的赔偿方法》第四条规则“劳动者违背规则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形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三)对消费、运营和工作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以及第五条规则“劳动者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合理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则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5.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渎职,两袖清风,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损伤的……”前述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能够在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下解除合同,但关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损伤的却未给予明白的救济途径;
 
 
 
6.局部省市亦了含有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则》、《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方法》等。
 
 
 
三、用人单位因而诉请,是怎样认定的呢?
 
 
 
 
 
 
 
固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形成损失的情形有所明白规则,但在适用上却是非常严苛的。笔者查阅了一系列云南省和其他各省、市的相关判例,大致得出以下共性:关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形成损失应承当赔偿义务的适用情形,绝大多数以为应树立在劳动合同中有商定或者在合法制定的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则,而且劳动者对形成的损失客观上具有成心或者严重差错的根底上。同时,亦响应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并采用局部专家、学者的观念,以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之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形成损失属于企业运营风险的一局部,不能将上述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从而以此为由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请,即便在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形成巨额损失的状况下,仅断定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承当极小比例的损失。
 
 
 
四、用人单位如何做到未雨绸缪“防备于已然”?
 
 
 
 
 
 
 
在众多相似案例中,用人单位常常是因举证缺乏而承当败诉的结果。不能举证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是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不能举证劳动者晓得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不能举证因劳动者的过错行为给用人单位形成了损失以及形成多大的损失;不能举证劳动者系成心或严重差错……零零总总,一系列操作的不标准,取证认识的不强,运用人单位之路且阻且漫长。鉴于此,作为律师的笔者给出以下倡议,以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用人单位在成立初期,即应依照法定程序拟定并经过公司的章程、规则或相关方法、文件,在其中明白奖惩条款内容,同时可采取座谈、会议的方式确保前述章程、规则亦或是方法、文件为劳动者周知,并让每一劳动者签字确认;
 
 
 
(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缔约过程中,应在《劳动合同》里明白损失的承当比例及计算方法,可将损失的扣划与薪酬制度挂钩;
 
 
 
(三)不定期展开触及平安消费及相关内容的培训,在本源上降低损失发作的概率;
 
 
 
(四)对商业机密采取措施,增强劳动者的认识;
 
 
 
(五)在损失发作后,及时与劳动者就该问题停止沟通处置,有条件的能够让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该损失停止定损确认、明白义务的承当主体及范围。
 
 
 
律师结语
 
 
 
俗话说“居安思危,防备于已然”,鉴于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理论现状,律师倡议用人单位需秉持“标准本人即是标准劳动者”的理念,在合法、公平、老实信誉的根底上分离本身实践运营状况,尽可能的提早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的权益义务,在发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形成损失的状况下,争取将本身损失降低到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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