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上诉恳求:1、撤销一审讯决,2、依法改判支持杨某某一审诉讼恳求。事实和理由:双方感情根底比拟单薄,经常为锁事争论不时。黄某某在未经杨某某同意的状况下,将本人的房屋卖出,但其欠杨某某的82,000元钱款至今未予出借。黄某某住杨某某的房屋起初还支付房租,后来其为不付房租,自2013年9月13日离家在外寓居,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完整决裂,绝无和好可能。
黄某某称,原审认定事实分明,判决正确。黄某某不同意。但若杨某某将黄某某6年的养老金、卖房尾款4,000元及黄某某前妻死后的金银首饰予以出借,黄某某就同意。另外,黄某某从未向杨某某借过钱款。
杨某某向一审恳求:1.判决杨某某、黄某某;2.请求黄某某出借杨某某借款82,000元。
本院以为
上海律师事务所鉴于案件争议明白,且一审讯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关于一审讯决书中“查明”及“以为”局部,本院不再反复表述。
一审经审理判决:杨某某请求与黄某某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杨某某担负。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检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根底,杨某某与黄某某系自在恋爱注销结婚,有一定的婚姻根底。固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琐事存有矛盾,但夫妻关系并非已到了完整不可调和的地步。只需双方均作出努力,珍惜、呵护多年来所结成的夫妻感情,平常多增强沟通,置信双方之间的矛盾还是有可能得到化解的。鉴于双方之间关系尚不契合《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所规则的可认定夫妻感情决裂的情形,一审判决未支持杨某某请求的诉讼恳求,并无不当。杨某某的上诉恳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杨某某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讯决认定事实分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某某担负。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