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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资深律师产前假和哺*假的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发布时间:2019-05-07 09:13

一、产前假的规则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布置夜班劳动。如工作答应,经自己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维护方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商定的劳动时间内停止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维护方法第十三条)
 
二、哺*假的规则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时间为三非常钟,亦可将两次授*时间兼并运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时间增加三非常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恰当延长女职工授*时期,但最多不超越六个月。授*时间及在本单位授*往复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维护方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艰难且工作答应.由自己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维护方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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