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
(一)夫妻感情尚未决裂,判决驳回诉讼恳求的情形:
1、第一次,被告表示不同意,没有准绳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整决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的;
2、施行家庭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布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制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或其他缘由不能发作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树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坦白肉体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晓得对方患有肉体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肉体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对方,或者在结婚注销时故弄玄虚,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注销后,未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树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判决不准后分居满1年,互不实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别人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或者过错方,对方不同意,经批判教育、处分,或在判决不准后,过错方又,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立功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辩论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恳求方态度坚决,能够判决。
(三)有关案件的特别规则
1、有关军婚的规则
(1)现役军人的配偶请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严重过错的除外。
(2)假如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纠葛,则应按普通规则处置。
2、不予受理的状况
(1)判决驳回诉讼恳求和调解和好以及被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置的案件,没有新状况、新理由,被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